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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文章来源: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   添加时间:2019/8/29 16:45:51 点击率:3006

在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做了三方面完善。

一是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该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都对土地十分珍视,我们任何一项改革一项立法都要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我们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总之,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这些举措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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